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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要求被确定为中、高风险地域的县(市、区),一律停止所有线下校外培训

2021-11-07 来源:四川在线 作者: 分享:

四川在线记者 江芸涵

11月5日,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市场监管局、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公安厅联合发出《关于切实做好校外培训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有被确定中、高风险地域的县(市、区),必须一律停止区域内所有线下校外培训行为;没有中、高风险地域的县(市、区)要认真研究校外培训疫情防控措施,严格控制培训时间、人数,或者暂停培训行为,坚决杜绝因培训引发疫情的事件发生。

《通知》指出,要深刻认识校外培训机构疫情防控严峻形势。当前,国内疫情呈多点散发态势,全国、全省新冠肺炎疫情形势复杂严峻。河南省郑州市一名自由职业者在居民区内违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引发部分关联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启动疫情防控应急机制。各地务必吸取教训,提高警惕,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从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的高度,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双减”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刻认识校外培训人员聚集性高、流动性大,校外培训机构防疫能力弱,以及“地下”违规培训和“黑机构”给疫情防控带来的巨大风险隐患和漏洞,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松懈状态,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重要、最紧迫的政治任务,强化“守土有责”的使命担当,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最严格的警觉、最坚决的措施、最严厉的纪律,压紧压实培训机构疫情防控责任,持续强化联防联控机制作用,牢牢守住疫情防控底线。

《通知》强调,要严格落实校外培训机构疫情防控措施。各地教育、市场监管、民政、公安部门要建立工作联动协调机制,启动疫情防控预案,迅速进入应急状态,主动协调卫健、疾控、消防等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细致排查辖区校外培训机构常态化防控措施是否落实、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要督促校外培训机构严格落实单位个人防控责任,全面收集筛查教职员工、学生及学生家长健康信息,与教职员工和学生家长签订疫情防控承诺书,落实教员、学员实名制管理,做到行踪可查,坚决杜绝疫情关联人员参与任何培训相关活动;要督促校外培训机构严格落实办学场所封闭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进门亮健康码、扫场所码、测温登记制度,严格落实全程规范佩戴口罩、保持安全距离制度,严格落实场所定时通风消杀制度等,做到防控到位;要督促校外培训机构做好最充分的应急准备,配备足量的疫情防控物资,安排必备的应急隔离场所,为可能存在的大规模核酸检测、师生集中隔离管理、人员救治做好充足的物资准备及环境准备;要督促校外培训机构据实修订完善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增强处置突发疫情的能力。各地要针对排查出来的防控漏洞和薄弱环节,坚持问题导向,举一反三督促校外培训机构认真整改。要形成有效的协同应对处置机制,快速果断处置校外培训机构出现的黄码、红码事件,并全面建立落实疫情防控“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对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的机构一律停止开展培训业务。对因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导致疫情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同时,要切实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监管。各地要全面贯彻中央和省“双减”工作部署安排,坚决做到“五个严禁”:严禁“无证无照”培训机构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活动;严禁校外培训机构教师、“家教”进入居民区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违规补课行为;严禁中小学在职教师参与或变相参与校外培训活动;严禁在统一登记为非营利性机构(营转非)之前新招生及收费;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有被确定中、高风险地域的县(市、区),必须一律停止区域内所有线下校外培训行为;没有中、高风险地域的县(市、区)要认真研究校外培训疫情防控措施,严格控制培训时间、人数,或者暂停培训行为,坚决杜绝因培训引发疫情的事件发生。各地教育、市场监管、民政、公安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对违反疫情防控要求开展培训的机构进行严肃查处,坚决终止其培训资格。

《通知》要求,要立即开展拉网排查和整治“黑机构”。各地要强力统筹各部门力量,压实区县责任,发挥社区的综合管理功能,把“一对一”、无证无照“黑机构”等“地下”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查处纳入网格化综合治理体系,构建街道、社区、网格员三级网格化动态排查机制,建立包保责任制,充分总结前期无证无照教育机构专项治理的经验,结合疫情防控,对辖区迅速全面开展一次拉网式排查,重点查处隐藏在居民小区、办公楼、写字楼等场所违规开展的各种“补习班”等“地下”培训,对发现的“地下”培训和“黑机构”等进行严厉打击和坚决取缔。要进一步公布、宣传设立的监督举报电话,统筹信访、市民热线等方式,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提升群众参与监督的主动性,并积极争取学生家长支持,形成群防群治的监督机制。对于排查整治工作中出现的敷衍塞责、有令不行、阳奉阴违等不作为问题,应当作为漠视轻视群众利益问题严肃问责,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相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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