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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保护法新增部分规定 压实主体责任 强化陆海统筹

2024-01-03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作者:朱宁宁 分享:

我国是海洋大国,海域辽阔,岸线漫长,岛屿众多,资源丰富,生态多样,拥有世界海洋大部分生态系统类型。海洋环境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1月1日起,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施行。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聚焦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突出问题,总结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实践经验,新增多项创新制度。

新法施行之际,全国人大相关部门负责人对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中一些务实管用的新增内容进行了深入解读。

强化生态保护理念

此次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强化了海洋生态保护的相关要求。

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副主任林丹介绍说,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在总体上强化了生态保护理念和生态保护要求,进一步明确了有关部门在海洋生态保护方面的职责,并加强了海洋生态保护的制度设计。

据林丹介绍,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在第三章海洋生态保护中增加国家加强海洋生态保护,提升海洋生态系统质量和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的总体要求。在第四章陆源污染物污染防治、第五章工程建设项目污染防治、第六章废弃物倾倒污染防治和第七章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污染防治中都相应增加了生态保护要求,避免或者减轻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等活动对海洋生物的影响等。此外,法律还赋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海洋生态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的权利,对破坏海洋生态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增加“陆海统筹”作为海洋环境保护应当坚持的原则,并在具体的制度规定中予以落实。

据林丹介绍,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加强陆海制度衔接协调。明确国家实施陆海统筹、区域联动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加强规划、标准、监测等监督管理制度衔接协调;明确全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应当与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规定将海域纳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明确国家和有关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应当将海洋环境质量标准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统一海岸工程与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保护要求,做好与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的衔接,统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沿海产业结构调整。

针对近岸海域突出环境问题,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以入海排污口、入海污染物排放、海洋垃圾等为管控重点,持续加强陆源污染防治,强化入海排污口监管,明确各类入海排污口的排查整治和日常监督管理,增加入海排污口信息平台建设的规定;从严防控岸滩固体废物,做好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衔接等。

加强海洋环境监管

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亮点之一,是进一步加强了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刘海涛介绍,此次修法压实部门和地方责任,明确职责分工,要求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对其管理海域的海洋环境质量负责,强化沿海地方区域协作机制,实行海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同时,加强陆海统筹、区域联动的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建设,推进海洋环境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增加生态环境分区管控、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海域排污许可管理、约谈整改、信息共享、信用评价、查封扣押等制度,完善规划、标准、监测、预警、调查、环评、应急等制度。明确国家加强海洋环境质量管控,推进海域综合治理,严格海域排污许可管理,提升重点海域海洋环境质量。

在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方面,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优化入海排污口设置,强化入海排污口监管监测,建立健全近岸水体、入海排污口、排污管线、污染源全链条治理体系,对入海河流治理、入海总氮总磷排放管控、入海河口水质管控提出明确要求,推进海洋垃圾污染防治、海水养殖污染防治。同时,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准入与布局,加强海砂开采监管,并优化倾倒许可审批层级,完善倾倒作业的监控与报告等要求。

此外,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还增加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排放管控、船舶拆解污染防治、绿色低碳智能航运、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等规定,要求进行涉及船舶污染物、压载水和沉积物排放及操作时按照有关规定监测、监控,建立船舶污染物等接收、转运、处理处置多部门联合监管制度。

海洋倾废监管对于统筹做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海洋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针对海洋倾废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结合国内实践经验与国际履约成果,完善审批与管理制度,加强废弃物源头管理,科学布局海洋倾倒区,完善许可及监管制度,加大监管力度。”据生态环境部海洋司副司长胡松琴介绍,针对海上违法倾废活动频发、违法处罚偏软偏轻等问题,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提高了处罚金额,增加了一定时间内行业禁止等处罚手段以及扣押船舶等行政强制措施;新增了连带责任制度,明确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等,同时还建立了信用记录与评价应用制度,对违法活动形成有力震慑。

聚焦海洋垃圾问题

海洋环境污染防治是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其中,海洋垃圾是人民群众感受最直接、反映最强烈的海洋污染问题之一。

“在部分沿海地区,海洋垃圾问题比较突出,尚未实现常态化清理处置,影响岸滩环境和公众亲海体验,部分海洋垃圾难以降解,还会被海洋生物和鸟类误食并损害海洋生物栖息环境,威胁海洋生物多样性。”胡松琴说。

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聚焦海洋垃圾这一突出问题,建立了海洋垃圾污染防治制度。明确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其管理海域的海洋垃圾污染防治,建立海洋垃圾监测、清理制度,统筹规划建设陆域接收、转运、处理海洋垃圾设施,明确海洋垃圾管控区域,建立海洋垃圾监测、拦截、收集、打捞、运输、处理体系并组织实施。“这些规定体现了系统治理的思路,多环节多举措遏制海洋垃圾入海数量,通过拦截、收集、打捞已经进入海洋的垃圾并上陆处理,形成了海洋垃圾陆海统筹治理的闭环。”胡松琴说。

此外,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还在海上排污许可、入海排污口、入海河流治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海洋倾废等方面作出一系列新的规定。同时,在法律责任方面也增加了处罚事项、加大了处罚力度,有效解决了“该硬不硬、该严不严、该重不重”的问题。

压实政府主体责任

在制度创新方面,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建立了海洋环境目标责任制与考核评价制度。

具体包括:明确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管理海域的海洋环境质量负责,实行海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对于未完成海洋环境保护目标的海域,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区域限批和约谈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措施。

“这将有利于进一步压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为地方政府落实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任务措施目标戴上法律‘金箍’。”胡松琴说。

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还确立了重点海域综合治理制度。在渤海、长江口-杭州湾、珠江口等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实践的基础上,明确规定划定国家环境治理重点海域及其控制区域,制定综合治理行动方案,沿海省市地方制定其管理海域的实施方案,开展综合治理。“这将为巩固前期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果、继续深入实施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持续改善重点海域生态环境质量提供重要制度保障。”胡松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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