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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条红线,“特供酒”迎来强监管

2024-05-09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作者:万静 分享:

□ 记者 万静

为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督促各类生产经营主体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5月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通知公告精神,起草制定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严禁制售“特供酒”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6月6日。

据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经营司相关负责人介绍,市场监管总局拟严禁制售“特供酒”主要出于以下考虑:近期,一些不法分子虚假标注或宣传与党政机关和军队有密切关联的特定名称、符号、标志性建筑物、官方活动等信息,制售“特供”“专供”“内供”等假冒伪劣酒类商品,损害党政机关和军队形象,扰乱线上线下市场秩序,欺骗误导消费者。为此,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上述《意见稿》。

明确列出六个严禁

此次《意见稿》内容简洁明了,全篇就是明确列出“六个严禁”:

严禁生产含有“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类似标识内容的酒类商品;

严禁销售含有“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类似标识内容的酒类商品;

严禁餐饮单位经营含有“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类似标识内容的酒类商品;

严禁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含有“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类似内容的酒类商品广告;

严禁借“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名义推销酒类商品,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严禁印刷企业印刷含有“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和军队等类似内容的商标标识、包装、装潢、酒瓶标签贴纸。

《意见稿》要求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检查,发现违反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广大消费者要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行为,文明理性消费。鼓励社会各界积极监督,发现上述禁止行为,可通过12315热线或者全国12315平台举报。

法律依据十分充足

记者注意到,此次《意见稿》的内容虽然简短,但涵盖范围非常大,从生产、销售、餐饮经营、广告宣传、商标、包装标识等,几乎囊括了“特供酒”所有可能触及的环节和场景。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赵辉分析称,《意见稿》所列的六条“严禁”规定,都有非常明确的针对性和法律依据。 

比如针对生产、销售“特供酒”这样的行为涉嫌构成制售伪劣产品罪。刑法第14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针对酒类标签、说明书标注“特供”类字样这样的行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根据法律规定,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针对酒类广告使用“特供”类用语这样的行为,则涉嫌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针对酒类商业宣传(非广告)使用“特供”类用语等的行为,也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完善健全长效机制

“特供酒”乱象由来已久。2003年至2012年,被称作“白酒黄金十年”,白酒行业出现了以特通渠道方式出现的偏定制化政策性产品,就是标注有“特供”“专供”“专用”“特制”“特需”等字样的专属类产品。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其他各类“特供”物品,比如“特供油”“特供牛奶”等,形成了一种“特供”类型消费。随即“特供”标识商品泛滥,出现了粗制滥造、以假充真、假冒商标等乱象,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环境,甚至发生涉嫌违法犯罪行为。

早在2011年,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等四部门就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清理整顿部分商品滥用“特供”“专供”标识专项行动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特供”“专供”等标识清理整顿的专项行动,包括利用与国家机关有密切关联的特定地点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以及利用国宴、国宾等内容宣传“特供”“专供”“专用”或类似内容,且重点对白酒、葡萄酒、啤酒、茶、食用油、乳制品、饮料等日用消费品领域重点排查。

2013年3月,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5部门联合下发《关于严禁中央和国家机关使用“特供”“专供”等标识的通知》,严禁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自行或授权制售冠以“特供”“专供”等标识的物品。

2022年6月,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6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禁止销售“军”字号烟酒等商品的通告》,提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名义,以任何形式进行商业营销宣传。

如此严厉打击之下,“特供酒”为何还是没有彻底退出“历史舞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认为,这是出于一些消费者的特权思想和盲目的“标识”迷信态度。在这些消费者看来,“特供酒”的“特”字表示普通人买不到,他可以弄到手,证明他与众不同,是身份、地位的象征;同时认为权威的“特供标识”能保证商品的质量和档次。

“此外通过多年治理整顿,滥用‘特供’‘专供’标识违法违规行为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有些经营者为提升商品销量,或将普通商品甚至假冒伪劣商品卖出高价,仍然以‘特供’‘专供’为卖点,不断翻新花样,采取更隐蔽的手段逃避执法部门监管,尤其是在电商平台上采取拼音缩写、汉字谐音等暗语方式使用‘特供’‘专供’标识销售、宣传商品的问题更为突出,这也给执法监管带来了不少难度和挑战。”刘俊海说,因此执法部门要持续开展对“特供”“专供”商品网络交易和广告的日常监测,建立长效机制,保持常态打击模式,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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